
金管局 SPM OR-2 — 營運韌性
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OR-2 單元訂明認可機構須確保關鍵業務的中斷維持在可容忍水平之內。當數據中心支援該等業務(不論自有或以合約提供),設施即屬機構須能提供佐證的營運韌性範圍之一。
對設施團隊而言,實際後果是:可用性的聲稱必須有依存關係圖、經測試的恢復程序、受控的變更管理及有文件的第三方安排支持。關鍵性分析、單點故障登記冊及維護窗口管治,正是把這些聲稱由斷言變成佐證的成果。
適用單元及最新要求請與機構的合規部門確認,監管文本會定期更新。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 610 章)
條例要求訂明建築物內的訂明屋宇裝備裝置——空調、電力、升降機及自動梯、照明——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商業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並須提交合規表格及定期進行能源審核。
對數據中心而言,這與資產管理直接相關:冷水機組、水泵、風機及配電的能源表現既是合規事項,也是營運成本與容量事項。為可靠性目的收集的狀態及性能數據,只要結構妥當並妥為保存,一般同樣可用於能源審核。
適用範圍視乎建築物類別及裝置範圍,請與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核實。
與我們工作的交匯點
我們不提供法律或合規意見。我們提供的是這些責任假設已經存在的工程證據基礎:準確的資產登記冊、以服務後果為依據的關鍵性、依存關係及單點故障分析、受控的維護及變更規劃,以及按一致分類法記錄的可靠性數據。
商討香港設施項目
為香港及大灣區站點界定評估範圍,包括合規部門及客戶審核團隊會要求的佐證。